小区物业还有存在必要吗?
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从它诞生的那一刻起,就注定是一个畸形的产物。
首先,定位不明确。物业和业主究竟谁才是小区的主人,从物权法角度讲,毋庸置疑,小区的主人只能是业主。可现状是业主只有进了自己的入户门,才能找到主人的感觉。而物业的感觉和表现就不同了,好像小区是他们的,他们才是小区的主人。在物业的眼里,业主的身份变成了被管理者。对待业主,颐指气使,趾高气昂,完全忽视了竞标之初的承诺,彻底地颠倒了他们和业主两方的身份,把自己当做了主人。这种身份的本末倒置,就是物业和业主产生矛盾的根源。
其次,缺乏制约机制。谁才是小区物业公司的领导者,谁能向业主解释清楚这个问题?!其实答案只有一个,那就是个人资本完全主导了物业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,包括向业主提供的服务。而个人资本的终极目标,也是唯一的目标,就是逐利(以最小的投入,获取最大的利润),也就决定了物业决不会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,这也是毋庸置疑的。物业公司的经营活动,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律法规,就不会受到制裁或处罚。这也是业主对于物业的服务再不满意,也无可奈何的原因。因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做不到事无巨细,都不可能规范到每个法人和自然人的所有言行举止。
再次,业主们缺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代言人。相当部分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名存实亡,或根本就不存在。其原因是可以理解的,主要是责任、权力、义务的不配套。这其实不难解决,把业主委员会按照基层***的方式建设,通过立法,明确其责、权、利,自然就化解了业主委员会存在的尴尬无力局面。
最后,物业公司的存在,是社会和民众的共同需求。但是必须彻底改造目前存在的物业形态。这是有成熟的经验可循的,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,国家把所有的服务机构(含商业、粮食、供销、物资等局、社),通过各级人民***的财贸委员会(办公室),从机构、人员、服务项目、一直到价格都统管了起来。国民经济不是照样健康运行,良好循环吗。关乎到国计民生,社会稳定的“物业管理”,地方***有关部门完全有能力、有必要管起来,而且肯定会管得更好,不需交给具有垄断性质的个人资本去运营管理。
如果小区个个都是雷锋,有可能物业没有必要存在!但我隔壁的一对退休老人不同意我的观点,他俩说,如果我们俩也是雷锋,但我们真没有本事处理自己家的垃圾,一直让其他雷锋处理真不好意思!他俩还是希望有物业公司帮助处理,不是不愿意发挥余热,而是身体不行!
喊取消物业的“雷锋”们,你们愿意天天帮助这些老人吗?如果愿意,物业真没有必要存在!
前期物业,是开发商强行安排进入的,横行霸道,欺负业主,变着法让业主多出钱,不交钱不让出行,用门禁卡业主,***小区业主停车费,制造社会矛盾,扰乱社会治安!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!所以,必须取消前期物业!还我们和谐社会!
坚决支持取缔物业,现在的物业拿着业主的钱,不为业主办事,还想尽穷办法来敲诈业主的钱!由起是保安它们狗仗人事处处刁难业主,所以我们强列建议取缔物业公司,交由社区居委会来管理!